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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拍卖规程 
发布时间:2020-04-02 被阅览数:次 来源:铜陵市阳光拍卖

机动车拍卖规程 


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动车的经营性拍卖活动。 本标准不适用事故损毁未修复机动车。 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标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 GB/T 32674 网络拍卖规程 SB/T 10641 拍卖术语 

3 术语和定义 SB/T 1064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 

4 拍卖委托

 4.1 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委托拍卖机动车,应提供下列资料: 

a) 身份证明: 

——自然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;

——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文件; 

——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。 

b) 产权证明:

 ——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可以依法处置机动车证明及其他资料; 

——委托人对所拍机动车拥有处分权的委托承诺书作为委托合同的附件; 

—— 单位机动车当地有年检连带要求的,需出示名下所有机动车均无年检过期证明。 

c) 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,包括但不限于车况和相关手续。 

d) 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。 SB/T 10691—2018 2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,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。 

4.2 拍卖标的的确认 拍卖人应对委托拍卖机动车的厂牌型号、机动车识别代码(VIN 识别代码)与委托人提 供的机动车证件进行核对,并要求委托人确认机动车所在地是否有抵押,查封,海关监管等 信息。 

4.3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 

4.3.1 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,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(参见资料性附录 A),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: 

——委托人、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所; 

——拍卖标的名称、数量、使用年限、机动车类型及瑕疵情况说明; 

——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;

——拍卖的时间、地点;

——拍卖标的交付和登记的时间、方式; 

——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、期限; 

——价款的支付方式、期限; 

——违约责任; 

—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。 

4.3.2 委托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制度,明确相关岗位职责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: 

——《合同管理制度》 

——《档案管理制度》 

——《机动车停放、移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》 

——《委托拍卖机动车管理制度》 

——《委托拍卖机动车证件管理制度》 

4.4 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 委托人应按约定于拍卖日 2 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。 

5 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 

5.1 查验 

5.1.1 证照 拍卖机动车应查验相关证照。 SB/T 10691—2018 3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,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。 

a)拍卖新机动车查验的证照包括: 

——国产机动车《车辆检验合格证》; 

——进口机动车《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》;

——进口机动车《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》; 

——罚没机动车《没收走私汽车、摩托车证明书》; 

——其他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。 

b)拍卖二手机动车查验的证照包括: 

——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; 

——《机动车行驶证》; 

——《车辆购置附加税证》; 

——其他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。 

5.1.2 车况 拍卖人宜对车况进行检查,记录并填写《委托拍卖机动车勘查表》。《委托拍卖机动车勘 查表》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 B 执行。 

5.2 保管 委托标的由拍卖人保管的,拍卖人应有保管措施,保管措施应包括: 

——建立机动车保管制度; 

——提供安全保管场所; 

——分开保管机动车与相关证件; 

——其他措施。 

6 拍卖会资料 

6.1 拍卖会资料的编制 拍卖人应根据标的情况及查验结果编制相应的拍卖会资料。 

6.2 拍卖会资料的内容 拍卖会资料内容应真实、完整,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: 

——拍卖标的的目录; 注:目录内容应包括厂牌型号、车牌号码或机动车识别代码、初次登记日期、出厂日期、年检有效期、 表显里程、使用性质、瑕疵情况说明等信息。 

——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; SB/T 10691—2018 4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,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。 

——拍卖会的时间、地点; 

——拍卖规则; 

——注意事项; 

——联系方式。 

7 拍卖公告 

7.1 公告的发布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情况确定公告日期和内容,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。 

7.2 公告的内容 拍卖公告应客观、真实,内容包括: 

——拍卖的时间、地点; 

——拍卖标的;

 ——拍卖标的展示时间、地点; 

——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; 

—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。 

8 标的展示 

8.1 拍卖人应于拍卖前公开展示标的,应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。 

8.1.1 标的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。 

8.1.2 拍卖人应向竞买人介绍情况、解答疑问。 

8.1.3 展示的标的应有《拍卖展示证》,《拍卖展示证》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 C 执行。 

8.2 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现状。 

9 竞买登记 

9.1 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,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。 

9.2 竞买人应按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。 

9.3 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署竞买协议,获取竞买资格。竞买协议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 附录 D 执行。 

9.4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,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。 SB/T 10691—2018 5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,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。 

10 拍卖会 

10.1 拍卖人应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,明确人员分工。 

10.2 拍卖开始前,拍卖人应告知竞买人拍卖注意事项,内容应包括: 

——有无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,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; 

——拍卖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及处理措施; 

——拍卖标的的瑕疵; 

——拍卖会资料的勘误;

——可能影响竞买人竞买的其他事项。 

10.3 拍卖人在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,应记录拍卖会过程的有关事项。 

10.4 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。成交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按照 资料性附录 E 执行。 

11 结算 

11.1 买受人结算 买受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拍卖人支付款项,包括: 

——拍卖成交价款; 

——拍卖佣金; 

——约定的其他费用。 

11.2 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按约定进行结算,内容包括: 

——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; 

——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;。 

——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其他费用。 

12 拍卖标的交付 

12.1 机动车登记 买受人结清应付款项后,买受人和拍卖人应按约定方式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。 

12.2 机动车交付 买受人提取机动车时应在《机动车交接表》或其他交接凭证上签字确认。《机动车交接 表》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 F 执行。 SB/T 10691—2018 6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,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。 

13 档案 

13.1 档案资料 

13.1.1 拍卖人应保管拍卖档案资料,内容包括: 

——委托拍卖合同、委托人的有关资料、证照复印件等; 

——拍卖公告; 

——拍卖标的资料; 

——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材料; 

——竞买登记文件; 

——拍卖规则、竞买须知、重要声明等; 

——拍卖笔录; 

——成交确认书;

 ——拍卖标的交付的有关资料; 

——拍卖未成交、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有关资料; 

——其他相关资料。 

13.2 档案管理 

13.2.1 拍卖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档案管理方式,但不应混用: 

——以拍卖会为单元将上述档案内容资料整理存档; 

——以档案的各项内容为单元,按照年度或月度分类存档。 

13.2.2 拍卖档案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符合下列管理要求: 

—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; 

——建立检索系统; 

——指定专职人员管理。